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13年12月30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被逮捕。
2013年12月2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肖某某見某便利店內只有被害人馮某某一人后,當日凌晨3時許,肖某某以還錢為名進入便利店,持刀捅刺馮某某的脖子及身體多刀,致馮某某倒地不動后,劫取便利店內的人民幣10000多元后逃離現場。深圳警方接報案后,于當日21時許,將被告人肖某某捉獲。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據此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用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并致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應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肖某某的家屬聞訊后當即從老家趕來深圳,對肖某某搶劫造成了馮某某死亡的行為表示痛心,對馮某某的家庭造成極大的傷害致以深深的歉意。俗話說“殺人償命,欠債還錢”,肖某某的家屬知道肖某某因一時糊涂犯下的這一極大錯誤,將可能搭上性命,被判處死刑。為了能幫助其保命,讓其好好反省改造、重新做人,特慕名委托了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在接受肖某某家屬這一重大委托后,由王平聚律師擔任該案的首席辯護人。王平聚律師迅速開展辯護工作,積極會見被告人、與辦案機關進行溝通,詳細深入地了解案情。多次組織刑事部團隊會議,對該案進行研究討論,經過大量的努力工作,制定出了行之有效的辯護方案,力求為被告人肖某某爭取最大的合法權益。
法庭審理時,王平聚律師出庭為肖某某進行辯護,在法庭上據理力爭,巧妙辯護。一審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肖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死緩,并限制減刑。
一審宣判后,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被告人肖某某提起上訴。
在本案二審期間,王平聚律師積極與被害人馮某某家屬溝通,對他們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向他們真誠道歉并達成了賠償協議,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請求二審法院對肖某某從輕處罰,取消對其限制減刑的適用。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肖某某犯意堅決,手段殘忍,情節惡劣,造成的后果嚴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大;歸案后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尚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應判處肖某某死刑立即執行。
二審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肖某某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抗訴機關提出的應判處肖某某死刑立即執行的意見有理。但二審期間,被害人家屬與被告人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并出具了諒解書,故本案不具有從重改判死刑立即執行的因素。同時,原判對肖某某限制減刑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在一審時經王平聚律師的專業辯護,已成功為肖某某保命。但檢察機關認為輕判提起了抗訴,二審法院也認為抗訴合理有據應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死刑立即執行。幸得王平聚律師積極與被害人家屬溝通,及時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書提交法庭,這一重要的從輕情節為肖某某成功的保住了性命!肖某某及其家屬對這一結果表示非常滿意,對王平聚律師的專業水平表示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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