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382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根據《刑法》第394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依照貪污罪定罪處罰。可見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行為。
關于貪污罪情節輕重的判斷標準和處罰,根據《刑法》第383條的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數額較大的認定: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
(二)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較重情節: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數額巨大的認定:二十萬以上不滿三百萬元
(二) 嚴重情節:貪污數額在十萬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有上述認定的較重情節的行為的,認定為嚴重情節。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三百萬元以上
(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有上述認定的較重情節的行為的,認定為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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