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 占有 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要挾等方法,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我國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 委員會第111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11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 執行 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屬于從犯,按照刑法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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