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6月開始,鄧寶某租用廣州某花園小區3901,3902房銷售假冒的卡地亞(商標注冊號:202386、G892848)、梵克雅寶四葉草(商標注冊號:15395177)首飾,其通過淘寶網絡店,微信朋友圈等對外發布銷售商品資訊,當客戶確定購買的具體款式及價格后,鄧寶某從互聯網上選擇價格較低的賣家進貨,賣家將假冒首飾送貨上門后,鄧寶某再向客戶郵寄。2017年4月,公安民警在上述3901房當場抓獲鄧寶某,現場繳獲鄧寶某持有的卡地亞、梵克雅寶品牌首飾共10件(經權利人鑒定,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經核算,貨值人民幣34630元)。
另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鄧寶某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卡地亞、梵克雅寶品牌首飾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80,050元。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期間,鄧寶某向法院主動預繳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經過法院審理,鄧寶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名律解讀】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解讀其中的法律關系:
1.鄧寶某的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鄧寶某主觀明知其在交易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品牌首飾,客觀上實施了銷售,且銷售金額超過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同時查獲鄧寶某未銷售的假冒品牌首飾金額34630元,未達15萬元,此金額不計入量刑情節。
2.鄧寶某的行為適用緩刑。鄧寶某在案件審理期間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法院審理期間預交罰金5萬元。此行為表明其知罪悔過,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且其犯罪情節較輕,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法院依法宣告鄧寶某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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