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某是一名四十多歲的中年男子,早年一直在政府部門做打撈水手。麥某利用其做打撈水手自由往來香港之便,幫助文物走私分子戴某攜帶從廣州市買來的珍貴漢代銅器文物兩件,宋代銅鏡文物一個,還有其它一些三級文物。麥某把文物藏匿于船只上欲運送至香港,但在海面被被巡邏警察抓獲,檢察院認為麥某的行為涉嫌走私文物罪,對其起訴至法院。
所謂走私文物,是指走私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出國(邊)境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文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對外貿易中對文物出境的管制和對文物的管理秩序。其中包括具有珍貴歷史藝術價值的文物,還包括對我國政治文化中造成不良影響的文物。
對于珍貴文物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對量刑給予了定性,其中走私國家規定的“三級文物”2件以下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以五年有期徒刑作為起點,也可以看出國家對走私文物罪的打擊和對傳統文化文物保護的重視。
其中處罰五年以上情形有:走私國家禁止的二級文物2件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8件以下。其中走私三級文物3件以下,但是有損毀嚴重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仍然要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客觀要件是實施了違反海關法律法規實施了對我國禁止出口的文物走私販賣的行為。
另外,對走私文物罪屬于情節嚴重要,判處無期徒刑的情形有:
1.走私國家禁止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需要聲明的是,走私一級文物一件以上就要判處無期徒刑,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廢除了本罪的死刑。
2.本條第二款損壞嚴重或無法追回的等惡劣情節的。這幾種情形會造成文物不可彌補的損失,所以定格處罰判處無期徒刑。
3.有本條第二款情節并具有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或者特種車進行走私等情節的。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要件,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即可構成本罪,單位亦可構成本罪。
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要求明知是走私文物的行為而希望、追求或者是放任該行為的發生。
另外,對于走私不屬于國家禁止的文物時,可以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予以追究刑事責任。若是在走私的珍貴文物中攜帶有不禁止的文物物品時,根據想象競合犯原理擇一重罪處罰即可,不再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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