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加不加刑?
上訴不加刑原則并非絕對
但是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自訴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論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是否同時提出上訴,均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也就是說,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確屬過輕,需要改判的,則可以作出比原判決重的刑罰。這里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有兩個來源:一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確實有錯誤,處刑極輕提出的上訴,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后提起抗訴的案件。
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具體內容: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樣規定是為了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免除被告人害怕上訴后加重刑罰的顧慮。
所謂上訴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具體是指: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因上訴而提起的第二審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判處比原判決重的刑種。如,原判決對被告人判處的是有期徒刑,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將被告人的有期徒刑改判無期徒刑。
2.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因上訴而提起的第二審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加長原判同一刑種的刑期或者增加原判罰金的金額。如,原判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將有期徒刑10年改判為12年,罰金數額也不得比原判決增加。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因上訴而提起的第二審案件的被告人,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如,原判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同時判處緩刑考驗期為4年。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宣告撤銷緩刑,也不得將緩刑考驗期延長到5年。
4.對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訴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5.對于數罪并罰的案件,既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保持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部分罪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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