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從規定可以看出,其范圍涵蓋了除可能無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又是幾乎任何一個案件都可以套用的。
但是,也正是因為法律規定的寬泛,實踐執行中取保候審的辦理也就存在著諸多的不確定因素。多數情況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認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辦案單位卻認為不符合。可大家適用的的確是同一個標準,卻能夠得出兩個不同的結論,這就形成了一個奇怪的現象。
根據筆者多年刑事辯護的司法實踐探索到,其實辦案單位還掌握著另一套沒有成文規定的標準。換言之,實踐中,除具備以上兩條規定之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更容易辦理取保候審: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對于暴力犯罪而言,盜竊、搶奪、詐騙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辦理取保候審時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實踐中90%以上審判時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能會被判緩刑,而緩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審理期間辦理了取保候審,而判決時因不能緩刑而判3年以上的實刑,之后再被收監,就會令被告人產生對法律的不理解、對法不可知的恐懼以及對法無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實踐中,有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難取保候審。
(三)存在重大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實踐中,以這個理由申請取保候審的,只有嚴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會批準取保候審。
(四)懷孕的婦女。中國刑事辯護網趙荔律師
(五)認罪的。如果不認罪,一般很難取保候審。
(六)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七)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當然,以上條件也不是通用和萬能的,實踐中,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應變。筆者認為溝通是十分重要的,與辦案人員辦案單位溝通,與被害人溝通,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取保候審,其實并不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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