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看守所接受辦案單位的委托,可以對被羈押人發收的信件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情形,可以扣留,并交由辦案機關處理。但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的信件或給犯罪嫌疑人寄信通常在案件沒有出現生效判決以前很難出現在收信人手中。所以,如果一定要寄信,那么建議寫成兩種,1、寄希望于待取保候審或出現生效后判決后再讓收信人看到的,此種信件可以盡自己所思,寫自己所想。2、如果是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立即看到,或是犯罪嫌疑人希望立即能讓親友看到,那么最好是越短越好,直截了當,寫明內容。這樣寫,如果和案情無關,這樣犯罪嫌疑人看到此信的概率會大大增加。
接濟:由于事發突然,一般情況下,待犯罪嫌疑人明確被羈押地點后,就立即需要家屬給予接濟,以使犯罪嫌疑人在羈押地點(看守所)能生活得相對舒適一點。這也是使被押人員能感受到看守所外親屬好友關愛的主要方式了。但在我國的很多省份,關于如何接濟犯罪嫌疑人具體規定多有不同,以上海為例,一般看守所均要求必須持看守所應犯罪嫌疑人要求而寄出的接濟單方可向看守所交納相關的接濟錢、物。筆者發現一個相對較好的辦法,即是直接通過郵寄方式寄送,一般看守所會轉交給羈押人員的。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為了便于管理,接濟的衣物必須沒有金屬拉鏈,或金屬紐扣等,如果衣物有以上情況,看守人員通常會拆除掉,使衣物穿著時很不方便,所以接濟衣物時最好是松緊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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