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羅晨某,男,1973年12月出生,原系杭州金手指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手指公司)董事長。張寶某,男,1974年10月出生,原系金手指公司福建省區域總代理。
2011年6月,羅晨某等人成立金手指公司,先后開發“會員管理系統網站”“寶來商城網站”(以下簡稱寶來網)。以網絡為平臺,或通過招商會、論壇等形式,宣傳、推廣寶來網的經營模式。
寶來網的經營模式是:1.經鉆石會員推薦并繳納保證金8000元成為鉑金會員,無需購買商品,只需發展下線黃金會員,根據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人數獲得推薦獎金;晉升級別成為股權會員,享受股權分紅。2. 鉑金會員或者消費者在寶來網會員處購物消費滿150元以上,向金手指公司支付消費金額15%的現金, 即可注冊成為返利會員參與消費額雙倍返利,可獲一倍現金返利和一倍的寶來幣(虛擬電子貨幣)返利。3.寶來網在全國各地設立省、地區、縣(市、區)三級區域運營中心,各運營中心設區域代理,由鉑金會員負責本區域會員的發展和管理,享受區域范圍內不同種類業績一定比例的提成獎勵。2011年11月,張寶某經他人推薦加入寶來網,繳納五份保證金并注冊了五個鉑金會員號。因發展會員積極,經寶來網審批成為福建省區域總代理,負責寶來網在福建省的推廣和發展。
截至案發,寶來網注冊會員4萬余人,其中注冊鉑金會員2.1萬余人。在全國各地發展省、地區、縣三級區域代理400余家,涉案金額1.85億余元。其中,張寶某直接或間接發展黃金會員2024人,收取福建省區域會員保證金、參與返利的消費額15%現金、區域代理費等共計4000余萬元,通過銀行轉匯給羅晨某。張寶某通過抽取保證金推薦獎金、股權分紅、消費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獲利86余萬元。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羅晨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張寶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扣押和凍結的涉案財物予以沒收,繼續追繳二被告人的違法所得。
【律師說法】
深圳資深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其中法律關系:
1. 金手指公司被定性為傳銷組織的原因:組織領導傳銷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為;本案中注冊成為寶來網會員,需繳納誠信保證金8000元,成為會員后發展一個黃金會員就可以獲得獎勵1560元;參與返利,消費要達到150元以上,并向公司繳納15%的消費款。可見,只有繳納保證金8000元、繳納15%的消費款才有資格獲得推薦獎勵、返利。保證金8000元及15%的消費款其實質就是入門費。寶來網的經營模式符合傳銷組織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的組織特征。
寶來網的鉑金會員可以通過發展下線黃金會員獲取收益;鉆石會員也可通過發展一定數量鉑金會員成為股權會員、區域代理等層級,本質為設層級。這是傳銷組織的另一個重要特征。
寶來網經營模式不需要盈利。寶來網沒有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其利潤及資金的真實來源系后加入人員繳納的費用。 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這符合傳銷活動騙取財物的本質特征。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2.羅晨某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同時最新的司法解釋還規定,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本案中,羅晨某作為金手指公司董事長,金手指公司成立后就設立寶來商城網站,推廣寶來網經營模式;故羅晨某的行為符合組織、領導傳銷罪構成要件。
3.張寶某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截止案發時,作為福建省的區域總代理,負責和推廣寶來網在福建的發展,張寶某直接或間接發展黃金會員2024人,收取福建省區域會員保證金、參與返利的消費額15%現金、區域代理費等共計4000余萬元, 抽取保證金推薦獎金、股權分紅、消費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獲利86余萬元。張寶某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起著關鍵作用。其行為符合組織領導傳銷罪構成要件;同時,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遠超120人,收取相關金額遠超250萬元,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故張寶某行為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罪。
我們的聯系方式
139-0298-3029(微信同號)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2003號國銀金融中心大廈11-1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