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中的脅迫,是指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方法。
對于脅迫程度的認定問題有兩種判斷思路:一種是試圖通過區分“同意與屈從”來判斷脅迫的程度是否足以使被害人的承諾無效;另一種是試圖通過區分“強制與交易”來判斷脅迫的程度是否足以使被害人的承諾無效。
刑法 對于強奸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并未將強行與男性 發生性關系 進行 法律規范 。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奸”男性行為并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奸罪。假如 行為人 把男的誤認為婦女而著手實行強奸,并且完成“強奸行為”,并不構成強奸罪。調查大多案例, 法院 判決大多是“ 故意傷害罪 ”。如果由于對象是男性而強奸不能的情況下,以 強奸未遂 定罪。視當時情況如果是故意 輕傷 ,不存在 犯罪未遂 問題。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
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以強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
2、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強奸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為,不論是否達到奸淫的目的,都應當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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