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林某樂,男,90后。初中畢業后,在不同的餐館里做臨工,知道亞硝酸鹽有毒,于是糾結了老鄉阿鐘,阿金,利用他在餐館的工作條件,設法投放亞硝酸鈉,然后阿鐘阿金去吃飯假裝中毒,利用餐館怕出事的心理來訛錢。用這個方法三人幾番訛詐頻頻得手 。2018年6月林某樂等三人故伎重演,林某樂到調料店謊稱用作鹵水保鮮購買了一小包亞硝酸鈉。幾天后應聘做一家川菜館配菜員。趁廚房無人,林某樂把亞硝酸鹽偷偷倒入鹽罐里,隨后通知了阿鐘阿金來吃飯。當日川菜館接了大量外送,導致幾家公司30名員工飯后集體出現頭昏頭疼,胸悶惡心,渾身不舒服,嘔吐的食物中毒癥狀;公安機關迅速介入偵查,鎖定了配菜員林某樂。林某樂隨后供述了整個犯罪過程。公訴機關對以林某樂為首的惡勢力犯罪組織提起公訴。
【判決結果】
法院經過審理,對林某樂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阿金阿鐘也受到相應的刑罰處罰。
【名律師點評】
深圳知名刑辯律師王平聚分析其中的法律關系:
1. 林某樂的行為不屬于合法維權的民事行為。阿鐘阿金以在餐館吃飯出現中毒現象要求餐館賠償,是以三人惡勢力策劃的敲詐餐館行為的一個環節,導致用餐后出現中毒現象的原因是林某樂投放亞硝酸鹽,而非餐館的過錯所造成。
2. 林某樂的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林某樂主觀上明知亞硝酸鹽有毒,食用對人體危害性很大,有致癌性,且餐館為不特定廣大民眾提供餐飲,仍在應聘進川菜館前積極購買,積極實施準備行為。客觀上將事前提前購買好的有毒物質亞硝酸鹽投放進餐館鹽罐,造成30名食客集體中毒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行為觸犯了投放危險物質罪。
3. 林某樂的行為同時觸犯敲詐勒索罪。林某樂主觀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客觀上利用餐館怕出事,寧愿花錢消災,息事寧人的心理,故意投放有毒物質亞硝酸鹽,造成食用后出現惡心嘔吐渾身不舒服的中毒癥狀,然后威脅敲詐勒索餐館支付錢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敲詐勒索犯罪的構成不再是單純的數額犯。有兩種情況可以構成本罪,一種是敲詐勒索,數額較大,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其標準是2000元到5000元以上。另外一種是多次敲詐勒索,多次是指2年內敲詐3次以上。林某樂的行為符合第二種情況,以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規定。同時,林某樂以投放有毒物質亞硝酸鹽作為敲詐勒索的手段,其行為也觸犯了投放危險物質罪,屬于牽連犯罪,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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