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忽如一夜春風來,P2P平臺迎來大發展。
隨著我國經濟面貌的日新月異,各行各業的經濟組織需要更多的”血液——資金”的灌溉來促進發展,但是由于我國的銀行貸款出于安全性的考量審查太嚴格,導致大量的中小企業難于融到自身發展所需要的資金,而社會上又有大量的閑散資金需要尋找比存放銀行更高的收益的需求,需要更多的投資增值機會。于是在互聯網蓬勃發展席卷一切的大趨勢下,P2P也進入了大眾的視野。而政府出于發展經濟的動力,對這個新生融資方式,也舉牌支持。導致了P2P平臺猶如一夜春風來,迎來了大發展。
p2p借貸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縮寫。以P2P網貸模式為代表的創新理財方式受到了身處網絡時代的大眾廣泛的關注和認可。P2P的借款人主體是個人,以信用借款為主,面對社會籌集資金。在這個交易過程中,P2P平臺扮演的是居間人的角色,其一邊對接投資人一邊對接借款人,為投資人和借款人之間完成借款提供相應的居間服務。因為有“中介定位”這道防火墻,保障了P2P平臺的合法合規的地位。
但是,如果平臺自融,就突破了中介定位,非常容易把平臺拖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刑事風險泥潭中。根據已經判刑的相關判例顯示,涉案平臺的投資人出借給平臺的資金,幾乎都進入平臺開設的三方支付賬戶中并進行流轉,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能記錄這個商戶賬戶進出資金的記錄,投資人與借款人之間的資金流無法一一對應, 這種模式顯而易見形成了資金池。
第三方支付賬戶,更可能就是平臺實際控制人個人的或者相關公司所控制的賬戶。平臺可以任意和隨意動用這個三方賬戶中的資金。目前涉嫌刑事問題的平臺絕大多數用的都是這個模式。
禍起資金池?資金池不只是違規,而且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從現實中看嚴守“中介定位”的平臺業務模式本身不存在問題,但在經營過程中出現“資金池”,不僅僅是違反國家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違規行為,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資金池的存在,幾乎都會成為一些平臺非法集資、詐騙的淵藪。為籌集資金,平臺背后或多或少都存在虛假標問題,即通過假項目融資,形成資金池,并利用這種方式進行到期資金兌付,剩余資金或被挪作他用,或用于維持平臺公開的高利息,平臺運轉的費用。由于宣傳投資回報率過高,而平臺包裝的投放于實體經濟的項目,理財產品的收益卻遠遠不能覆蓋所付利息,難以維持業績并導致運營平臺的資金鏈斷裂,無法兌現眾多借款人到期本息,因而引發民眾恐慌導致東窗事發。更有可能,在發現平臺已經無法兌付投資人本息,為了維持平臺的運作,拉住平臺這匹失控的野馬,繼續包裝更加吸引投資者的理財產品和項目,吸引更多的投資人出借手頭資金以換取誘人的回報。用新吸收的款額還舊欠的應付本息,造成更多投資人的損失,這樣的行為涉嫌觸犯了集資詐騙罪。
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在P2P網絡借貸平臺面臨的刑事風險里,根據實務中觀察,其中最易觸發的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我國司法解釋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有著明確的界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四個構成要件被概括為該罪的“四性”,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對于P2P網絡信貸而言,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應從該四性上予以判斷。(未完待續)
如需法律幫助,詳情請垂詢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辯護團隊
聯系電話:13902983029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梅林路卓越城B座17樓
了解更多資訊,請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官網(中國名律師刑事辯護網):
或掃描二維碼,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微信公眾號:
我們的聯系方式
139-0298-3029(微信同號)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2003號國銀金融中心大廈11-1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