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名律師網 刑事評論】2013年4月4日,江蘇靖江市人民法院發布公告稱,該院在審理一起公訴案件時,被告人朱某某的“辯護人王全璋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違反法庭秩序,情節嚴重,靖江法院依法決定對其拘留”。
靖江法院拘留律師的執法行為在互聯網上被密集圍觀,迅速演變為一樁公共事件--所謂“靖江事件”。盡管第三天即4月6日靖江法院就“決定對王全璋提前解除拘留”,且王律師本人從當天零點開始就自由了,但有關此事件的議論并未隨之降溫。
有法律人指出,靖江事件實乃“律界之恥,法治之殤”,認為一個律師在法庭上大肆“矯情”,并把這種“矯情”當作對抗司法不公的英雄壯舉,實則忘了這與法治、正義已漸行漸遠。
筆者陋見以為,靖江事件的發生是必然的。它是近年來“死磕派”律師“鬧庭”之典型,是長期以來律師與法官之間缺乏互信,以及律師對法官未予以應有之敬重的產物。不管對律師還是法官,此事件的出現都是一種深重的遺憾。靖江事件把我國律師和法官之間的緊張關系公開化了,它堪稱是我國法律界的丑聞。對我國的司法和法治而言,它的到來亦無疑是個悲劇。
此次事件的導火線,是王全璋律師在法庭上用手機拍照和錄音。而其拍照的對象,卻是他作為辯護人向審判長提交的案件材料。對于自己所提交的案件資料,事先沒有做好復印備份,而要到法庭上來拍照存檔,此誠有點匪夷所思。這種事情就是發生在一個初出茅廬的律師身上亦屬于難以原諒的低級錯誤。作為一個有著多年執業經驗的律師,王全璋先生在法庭上干出這種事來,實難排除外界懷疑此舉出自其“蓄意”和“故意”。
王律師后來在“我的申辯與聲明”中說,“本人的拍照是基于執業習慣對個人檔案文件的證據保存。退一萬步講,即使本人有‘拍照、錄音’的行為,面臨的也只是違反法庭紀律的法律后果”,“本人是否拍照、錄音跟擾亂法庭秩序沒有任何關系”。違反法庭紀律與擾亂法庭秩序之間存在哪些細微差別,誠然是個復雜的專業問題,但違反法庭紀律屬于擾亂法庭秩序之一種,違反了法庭紀律就必然對法庭秩序構成了一定程度的擾亂,這不是最基本的語文邏輯常識么?換言之,身為辯護人的王律師在法庭上拍照、錄音,跟擾亂法庭秩序之間不是有沒有關系的問題,而是他這種拍照、錄音行為本身就是在擾亂法庭秩序。
何以見得呢?法庭上不得隨意拍照、錄音,此乃最基本的法庭準則,中外皆然。任何未經法官許可的拍照、錄音都屬擾亂法庭秩序之行為,情節嚴重的法官可以立即以藐視法庭罪處之,而無需經過審判。環諸全球,至今尚未聽說過有哪個國家的法官允許身為辯護人的律師在法庭上錄音、拍照。也就是說,律師在法庭上拍照、錄音屬于絕對禁止事項。
也許有人會說,記者都可以在法庭上拍照、錄音,為什么律師就不可以呢?這個問題跟律師可以在法庭上辯護而記者不可以是同一個道理,皆為法庭上的角色分工不同使然。
在法庭上,辯護律師是與法官、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距離最近的人士。辯護律師如果在法庭上拍照、錄音,那必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法官、公訴人和當事人之間的訊問與答辯,嚴重的甚至會給法官、公訴人及當事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或心理障礙,從而使庭審無法正常有效地進行,此其一。
其二,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拍照、錄音同樣對其本身的辯護工作造成某種干擾,至少使得其難以全身心地投入到辯護中,他這種半心半意的辯護態度一方面是對法官、公訴人和其他訴訟參與者的不尊重,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會給庭審的效率和質量帶來負面影響。
對于律師來說,在法庭上不得拍照、錄音,這是最基本的執業規則,王全璋律師對此不可能不知道。但問題在于知道了,還為什么要犯呢?更嚴重的是,既然犯了,那為什么還不虛心接受法官的訓誡呢?導致法官對王律師予以拘留處罰的,其實主要不是他在法庭上的拍照、錄音行為,而是在其用于拍照和錄音的手機被法庭暫扣后,法官要求王律師提供手機開機密碼,但王律師自始至終都為提供有效密碼,導致手機無法打開。王律師公然違抗法官命令,這是法官對他予以拘留處罰的根本原因。
違抗法官命令,屬于明目張膽的藐視法庭,而藐視法庭則是幾無辯護空間的犯罪行為。從北京來的王律師在靖江法院起而違反法庭規則,繼而違抗法官命令,真不知道他是來辦案還是來示威?這不是執業能力問題,而是執業素養和法治信念問題。其行為背后是唯我獨尊的自大和對法官與法庭的輕慢及藐視。
最終執行法律的不是律師,亦不是檢察官,而是法官。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之治。輕慢法官、蔑視法庭,其實就是輕慢法律、蔑視法治。法官有無權威,是法律有無權威的外在表征。法官受尊重的程度檢驗著一個國家法治的成熟程度。在法庭上,法官的指令是任何人都不得違反的“圣經”和“圣旨”,因為它承載著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因為它庭審才能有序地進行下去。各個國家都設立了蔑視法庭罪,且此罪唯一例外地可以不經審訊就立即執行,其目的就在于堅決維護法官的權威地位,以保證民眾對司法和法治的信心。
在世俗世界中,沒有什么職業比法官更為神圣。回顧人類法治文明史,只有尊重和善待法官的民族才能真正贏得法治,而對法官缺乏敬畏之心的國家則不可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在美英國家的法庭上,包括律師在內的訴訟參與人對法官從不直呼其名,而是尊稱為“大人”(YOUR HONOR),而上至總統下至平民能獲得如此之尊稱的僅且僅僅只有法官。
但靖江事件告訴我們,我國的法官距離“大人”這樣的崇高地位還相當遙遠。在法庭上法官尚且難以獲得基本的尊重,法庭之外其社會地位如何就可想而知。但法官受到包括律師在內的社會各界的高度尊重,實乃法治生成的必要條件。正處于法治建設進程中的我們,豈能不敬重法官,不為此等必要條件的形成而努力?
面對法官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而不是按照自己所需要的立場來執行法律,辯護律師理應保持克制和冷靜,而不應惱羞成怒地“鬧庭”,將法官的尊嚴和權威踩在腳下。須知,法官的尊嚴掃地以盡,就意味著法律的尊嚴喪失殆盡。律師為當事人的權益而“死磕”固然令人欽佩,但如果為之而突破敬重法官的法治底線,那就得不償失、因小失大。
不尊重法官的人,對法治充其量也是葉公好龍式的喜愛。真要為法治而努力,請從敬重法官開始。法官是法治和正義的守護神。法官權威乃不可或缺的法治秩序生成要件。
原載《新產經》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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