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紅星新聞報道,命案發生于2019年2月9日凌晨1時許,大年初五,云南麗江市永勝縣三川鎮中洲村。紅星新聞獲取的案件資料顯示,2月8日晚11時許,唐雪乘車回家途中,遭醉酒的李德勝攔車,雙方發生沖突,李德勝被其朋友勸開。
不久,李德勝與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道歉。道歉后,李德勝認為自己亦被對方打傷,要求對方也“給個說法”,未果,李德勝再次被勸開。
次日(2月9日)凌晨1時許,李德勝持菜刀,再次前往唐雪家,并以菜刀進行砍砸。菜刀被他前來勸阻的朋友奪走、扔掉。唐雪聽到砸門聲后,從廚房拿了削皮刀和水果刀出門,雙方發生沖突。沖突過程中,李德勝往巷子外跑,倒地,救治無效死亡。
經檢驗,李德勝系被他人用銳器致傷右胸部,傷及升主動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發后,唐雪被刑拘、批捕,目前羈押于麗江看守所。
唐雪反殺李某勝案件,引發廣大民眾熱議,憑著樸素的法律理念和對公平正義的信念,網上一種聲音認為,唐雪的行為就是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而為回應網上熱評,官方也及時進行了情況通報:
官方通報中,可以看出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檢方同時認為,唐雪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唐雪的行為定性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檢方防衛過當的認定是否被法院采納?我們先看看相關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1.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根據犯罪構成理論,這個行為須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即符合刑法所規定的具體犯罪的類型;同時,考察這個行為是否具有違法阻卻事由。違法阻卻事由又稱正當化行為。對于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推定具有違法性,但如果這種行為按照社會倫理是正當的,那就不應以違法行為論處,而應視為正當行為。
2.違法阻卻事由可以分為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和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前者即我國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違法阻卻事由。
2018年8月27日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昆山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被警方定性為正當防衛,于海明不負刑事責任。即于海明反殺劉海龍,符合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但是這個行為具有正當防衛的違法阻卻性事由,故于海明的行為不以違法性論處,不負刑事責任。
3.我們再把時間撥回8月26日深夜,醉酒的李某勝深夜抄刀到唐雪家門砸門的時刻,按照當時的情形:屋外是抄刀砸門的近1米9的喝醉的男子,大聲叫喊要進屋去殺了你的全家,屋內只有1米6斯文的女孩唐雪和她的父親,我們不能期待或要求唐雪面對如此緊急危險情況下默不出聲,躲避退讓,相反,表現出制止如此侵害安寧,危險的情形的進一步發展,正是我國刑法設立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初衷和本意,鼓勵民眾在遇到危險時勇于自救,敢于抗擊不法行為。嬌小斯文的唐雪也是如此做的。她選擇了勇敢的打開大門,揣了兩把水果刀出門,去制止李某勝的砸門和辱罵行為。時間就1分多鐘,發生了爭吵中,李某勝手中的刀被踢走,他也被同伴拖開,隨后跑離現場進入小巷倒地身亡。
這個具體的過程需要警方進一步通過各種證據去還原核實。但從表現出來的證據看,唐雪的行為符合了正當防衛的四個成立條件不存在爭議,存在爭議的,是正當防衛的第五個條件,即李某勝的死亡是否對于當時是屬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4.在刑法理論中,對于“必要限度”通說采基本相適應和客觀需要相統一一說。判斷正當防衛是否超過了必要限度,關鍵看其是否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的,而認定“是否必需”則需要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強度、不法侵害的緩急、不法侵害的權益與防衛手段是否基本相適應,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如果李某勝的死亡屬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那唐雪的行為就構成防衛過當。
在廣大民眾呼喚正義的聲音里,需要辦理案件的法官理性審慎的回到法律規定中尋求最符合立法本意的結論,同時需要充分考慮到大眾生活樸素的常識,而非機械教條的搬用法律條文。
構成正當防衛?抑或防衛過當?如何做出一個彰顯公平正義,又具有良好社會效果的認定和判決,考驗著法官們的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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