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2月8日晚11時孫某與朋友在酒店喝完酒準備回家,在酒店門口孫某因已經是醉酒狀態,看見迎面走來袁某看不順眼,故意無端對其進行辱罵并且毆打袁某。在毆打過程中,路人羅某前來勸阻。在勸阻無效的情形下羅某打電話報警,羅某在等待民警的過程中,用手機對孫某毆打袁某的行為進行拍照,孫某發覺羅某用手機拍照,強行將羅某的手機搶走。后孫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評析】
孫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孫某強行搶走手機的行為是為了阻止羅某拍照,并不是為了非法占有羅某手機,故孫某的行為屬于尋釁滋事罪的范疇。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從刑法的規定可知,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本案中,孫某在醉酒狀態下,當街無故毆打他人,當發現羅某對其毆打他人的行為進行拍照時,為阻止羅某拍照,強行將羅某的手機搶走。
從形式上看,此種行為符合搶劫罪中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的特征。但是,從實質上分析,孫某毆打袁某時與羅某并無沖突,后因羅某進行勸架不成用手機拍照,孫某擔心羅某通過手機拍照,遂搶走羅某的手機。孫某搶走羅某手機的行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是以其他目的,不符合搶劫罪關于主觀要件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本案中,孫某酒后無故滋事,先是無故毆打袁某,后是強拿羅某手機。
孫某的行為更符合尋釁滋事犯罪中“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財物”的行為特征,此種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且情節嚴重,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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