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在37天“釋放黃金期”內成功不批捕,是H的家屬信任和配合我們辦案的結果,是我們用專業的力量,論證詳實,邏輯嚴謹的法律意見書說服檢察官,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結果。 詳情>>
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屬于“情節嚴重”。 詳情>>
根據刑法的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詳情>>
專業而富有經驗的刑事辯護團隊,始終站在當事人身邊,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這,就是我們。 詳情>>
偵查終結后,在移送檢察院的起訴意見書里,M被認定涉嫌構成販賣毒品罪、運輸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罪共3項罪名。 詳情>>
最終,法官采納了我們全部的辯護意見。判處付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判決書宣判后,即為付某某辦理了手續,他得以脫離羈押,回到家中。 詳情>>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詳情>>
特別難忘的,是通過對在案證據細致的比對,澄清被辦案機關錯誤認定的兩個關鍵事實,這對林某俐獲輕判關鍵而重要。 詳情>>
細心閱卷,尋找到有利的辯點,不服一審判決,堅定上訴爭取,自首情節終獲認定:減去2年6個月刑期! 詳情>>
我們的法律意見書最終被辦案機關采納,在起訴書里,對T指控的罪名變成了介紹、容留賣淫罪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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