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
刑法
》中新設立的罪名,是指國有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在新刑法頒布之前,私分國有資產行為有的以
玩忽職守罪
論處,有的以
貪污罪
論處,還有的在“法不責眾”的錯誤思想指導下沒有作為犯罪論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一些國有單位出于個人或者小集體的利益,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采取獎金、提成等各種方式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致使大量國有資產流失。實踐中,私分國有資產行為帶來的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大、越來越明顯,已成為擾亂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
經濟犯罪
。這種以單位名義實施而使個人中飽私囊的行為,一般人數較多,數額大,造成
國家財產
流失極為嚴重,侵害了國家財產
所有權
。近年來,不斷有一些單位因犯本罪被司法機關查處。
據介紹,作為受國家培養多年的干部,龔偉明等班子領導已經有一定社會地位,享受不錯的物質待遇,要他們違背道德與良心,明目張膽地貪污并不是他們最初始的選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打一些政策擦邊球,這是他們的行為邊界,也是他們打算采取的做法。可淡漠的法律意識沒有使他們懸崖勒馬,直到案發,他們也沒有想到自己已經觸犯了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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