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犯罪嫌疑人董某,男,42歲,1985年至2001年末在某縣英守鎮建房辦工作,1997年其利用職務便利隱瞞鎮政府領導和縣主管部門,私自截留蓋有縣人民政府印章的空白房產執照200余份,并于1998年至2001年間,在承辦發放本鎮村民房產執照時,超越職權,以鎮建房辦的名義將空白執照填發給申辦的村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填發機關應為縣建委),其供述共填發120余本,查實98本,覆蓋全鎮25個村中17個村。其行為被揭露后,在鄉、縣兩級政府及鄉鎮村民中影響很大。
同時,董某利用發放無效執照共收取村民2萬余元,其中發放的50本無效執照所收取款項13092.80元被其據為已有,且其利用承辦發放有效房產執照之機,以開收據“大頭小尾”的方式截留應上繳款項445.60元并據為己有。
對董某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存在兩種分歧,一是董某超赿職權發放無效執照的行為是否構成 刑法 第397條規定的 濫用職權罪 ,另一是如果董某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定罪標準,是否與其貪污犯罪實行并罰。
首先,筆者認為董某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定罪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 偵查 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等5種情形之一的,構成濫用職權罪。本案中董某的行為是否嚴重損害了國家聲譽,在當地影響惡劣,由于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做出明確界定,只有依司法實踐掌握。應該說董某作為一名鄉鎮建房助理,在其職權范圍內共轄25個村,其發放無效執照達到17個村,在三年時間里,其共發放了98份無效執照(其供述120余份,這是查實部分),其數量遠遠超過有效執照(大約40份)。在其職權范圍內違法行為之廣、覆蓋面之大,足以構成情節嚴重;相反,不能因為其只是個鄉鎮助理,越權的范圍僅及于本鄉鎮,而不認為其行為不嚴重、不惡劣。而董的這種嚴重超權行為直接導致的是損害了鄉、縣兩級政府的聲譽,因為董所填發的蓋有縣政府印章的執照,是行政相對人通過法定程序,按規定交足了應交款項,并到國家指定的法定機關辦理的法定證件,相對人有充足的理由認為其所申領的執照是真實、有效的,但恰恰相反,由于董某的為私利和部門的局部利益,致使其所申領的執照是無效執照,這足以讓相對人產生對國家的不信任感,損害了國家的形象和聲譽。由于這種越權行為所發放的不是一份兩份無效執照,而是上百份,覆蓋幾乎全鎮,足以證實其情節之嚴重。再者,如果對董某的行為不予以嚴厲制裁,不但放縱了董的犯罪,而且足以讓其他鄉鎮工作人員效仿,因為在本鄉鎮范圍內越權、濫用職權,不論怎么做也由于級別限制、地域限制不能構成嚴重損害國家聲譽,因此,從刑法公正、客觀依法打擊犯罪的角度出發,認定其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是充分的,并應對其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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