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網絡社會,在網絡虛擬空間內發布言論信息的邊界是什么?“生而自由”的言論自由底線在哪里?
2017年12月起,伍某使用昵稱為“紅唇”的QQ賬號創建并管理昵稱分別為“今夜不孤單聊天吧”、“今夜不孤單聊天吧2”、“你身邊有我聊天吧3”、“你身邊有我聊天吧4”的QQ群,該4個QQ群均有包括群成員1100至1500余人不等,伍某與群成員在群內發布多條招嫖信息。
伍某管理多個QQ群,并在群內發布,允許群成員發布多條招嫖信息的行為,是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是否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入罪標準是什么?
01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屬于以網絡為犯罪工具的犯罪,傳播信息是本罪的核心和處罰的關鍵。本罪規制了3類行為,行為的本質均是借助網絡平臺發布信息。
其中第一項行為是: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第二項行為為: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02 要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要求將第2項行為的信息內容解釋為犯罪信息,同時,需要行為人發送的信息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并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成立本罪。
情節嚴重,根據司法解釋是指,注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或者發布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達到相應標準的。
回到本案,伍某設立4個QQ群,群成員數千,多次發布招嫖信息,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
03發布招嫖信息,以及明知他人在該QQ群內賣淫招嫖,仍為他人提供發布平臺,是現實中介紹賣淫行為的網絡化方式,也是刑法分則規制的犯罪行為。故最終,伍某被認定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04 然而,實務中在適用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時,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關于“違法犯罪信息”的明確。刑法規定的“違法犯罪”,包括犯罪行為和屬于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類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這意味著,不能將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的,認定為本罪所規制的違法犯罪信息。以防止本罪處罰范圍過大而淪為口袋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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