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6月2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
草案規定,侮辱、誹謗英雄烈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筆者認為,最高檢及最高法司法機關能相應的,及時地出臺配套司法解釋,對本罪名的入罪標準,“情節嚴重”做出明確界定。
我們熟知“人非圣賢孰能無過”。英雄人物也難免有常人的缺點,瑕不掩瑜也是這個道理。對英雄人物的英雄事跡站在歷史學角度的爭議,也是正常的學術行為。
如何區分正常的學術與惡意的侮辱誹謗需要更明確的界定。否則,對英烈的愛戴之情難免會讓人掉進“選擇性認知”的陷阱里,某些對英烈們的批評即便惡性不大,僅為實事求是地對英雄人物的缺點、錯誤提出善意的批評的行為,都可能會激怒惹惱民意,觸發民意激烈的反擊。某些評議英烈的事件一旦成為熱點,根據以往的經驗,司法人員有時也難以掌控。此時,沸騰的民意也在一定程度上給司法人員客觀理性適用法律制造障礙。
侮辱誹謗英烈罪對入罪標準“情節嚴重”這一關涉價值判斷的表述加大了刑法規范的模糊性。定義不清、對情況描述不明容易將本罪推向口袋罪的境地。
所謂口袋罪是一種對某一行為是否觸犯某一法條不明確,但與某一法條的相似,而直接適用該法條定罪的情況,這種情況多次出現,故刑法中一些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于難以界定有罪與否的罪名,會被業內戲稱“口袋罪”。口袋罪比如之前的流氓罪,現今的尋釁滋事罪等容易違背刑法謙抑性原則,不適當地擴大刑法的適用。這也是口袋罪飽受刑法學界詬病的原因。
對某一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需要從實質去進行把握和判斷,防止因法律對部分批評英烈的評價行為遭民意裹挾,被輕易認定為犯罪。
所以我們要保持警惕,缺乏對侮辱誹謗英烈“情節嚴重”罪狀內容的明確,使公民無法準確把握刑法指引功能情形的發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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